第五章 人力資源管理
5.1 一般規定
5.1.1 施工企業應建立并實施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施工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應滿足質
量管理需要 。
5.1.1條文講解:
本條款的目的是要求施工企業建立、健全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為企業開展質量管
理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
施工企業建立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應覆蓋以下內容:
1)人力資源規劃的編制;
2)員工招聘及錄用;
3)員工培訓;
4)薪酬體系;
5)績效考核;
6)員5.1 一般規定
5.1.1 施工企業應建立并實施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施工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應滿足質
量管理需要 。
5.1.1條文講解:
本條款的目的是要求施工企業建立、健全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為企業開展質量管
理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
施工企業建立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應覆蓋以下內容:
1)人力資源規劃的編制;
2)員工招聘及錄用;
3)員工培訓;
4)薪酬體系;
5)績效考核;
6)員工職業生涯管理等。
5.1.2 施工企業應根據質量管理長遠目標制定人力資源發展規劃。
5.1.2條文講解:
人力資源發展規劃是企業戰略重要組成部分。施工企業最高管理者應從企業戰
略對人力資源需求及員工職業生涯規劃兩個不同角度,制定與企業質量管理長遠目
標相適應的人力資源發展規劃。
施工企業人力資源發展規劃按層次可分為戰略層面的人力資源總體規劃和戰術
層面的各項業務計劃;按期限長短可分為長期規劃(五年以上)、中期規劃(1-5年)
和短期工作計劃(一年以內)。
5.2.1 施工企業應以文件的形式確定與質量管理崗位相適應的任職條件,包括:
1 專業技能;
2 所接受的培訓及所取得的崗位資格;
3 能力;
4 工作經歷 。
5.2.1條文講解:
施工企業應從專業技能、所接受的培訓及所取得的崗位資格、能力、工作經歷
四個方面確定與質量管理崗位相適應的任職條件。施工企業可通過崗位說明、職位
描述書等形式明確各崗位任職條件。
5.2.2 施工企業應按照崗位任職條件配置相應的人員。項目經理、施工質量檢查人
員、特種作業人員等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持證上崗。
5.2.2條文講解:
施工企業應按崗位分析和崗位設計時所確定的各崗位的任職條件,采用內外部
招聘、崗位輪換、職系調整、培訓等措施配置人力資源,以滿足質量管理對人力資
源配置的需要。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
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施工
企業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需持證上崗的崗位主要包括:
1)項目經理須持一級、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
2)施工質量檢查人員、安全檢查人員等須持證上崗;
3)特種作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作技能的培訓教育。培訓
后經考核合格方可取得操作證,并準許獨立作業。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
須定期進行復審。
5.2.3 施工企業應建立員工績效考核制度,規定考核的內容、標準、方式、頻度,
并將考核結果作為人力資源管理評價和改進的依據。
5.2.3條文講解:
績效考核制度是施工企業人力資源制度中一項重要制度。績效考核制度一般應包
括以下內容:
1)考核的原則;
2)考核組分工及職責;
3)考核內容,包括工作業績、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三個維度;
4)考核標準,應按上述三個維度分別確定每一崗位的考核指標及權重,績效考
核的標準應與企業質量管理目標的有關要求相協調;
5)考核方式,應根據不同崗位,采用適用的考核工具;
6)考核頻度,績效考核按考核周期可分為月度、季度、年度考核。
施工企業績效考核的決策機構及投訴處理最終裁決機構是企業績效考核領導小組
。績效考核的結果作為施工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評價和改進的依據,可用于薪酬調整、
職務升降、崗位調配、員工培訓等工作。
5.3.1 施工企業應識別培訓需求,根據需要制定員工培訓計劃,對培訓對象、內容、
方式及時間作出安排 。
5.3.1條文講解:
施工企業可從外部環境、企業自身情況、崗位情況、員工個人情況四個方面識
別培訓需求。培訓需求分析可采用問卷調查表法、績效分析法、面談法、觀察法、
員工自我填報法、主管提報法等方法進行。
施工企業制定的培訓計劃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培訓目標;
2)培訓對象;
3)培訓時間,地點,所需的教學設施、設備;
4)培訓課程設置、師資安排、教材、培訓費用等;
5)培訓方式:面授/網絡、脫產/在職、委托/內訓、研討會、實習指導等;
6)對培訓效果考核;
7)培訓記錄的保存。
在培訓計劃的執行過程中,由于內外環境變化,不可避免要對培訓計劃進行調
整。施工企業培訓計劃的調整要符合企業相關制度的要求。
5.3.2 施工企業對員工的培訓應包括:
1 質量管理方針、目標、質量意識;
2 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3 施工企業質量管理制度;
4 專業技能和繼續教育。
5.3.2條文講解:
結合質量管理要求,施工企業所開展的培訓大概可分為以下類別:
1)意識及行為準則方面的培訓,包括:質量意識,質量方針、目標,法律、法
規;
2)崗位培訓,包括員工上崗、轉崗及崗位輪換培訓,培訓內容涉及標準規范、
管理制度、持證上崗所必需的管理知識及專業技能等;
3)繼續教育,繼續教育是使員工知識和技能得到不斷更新、補充、拓寬和提高
,完善其知識結構,提高管理能力和專業技能重要手段。
5.3.3 施工企業應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并保存相應的記錄。評價結果應用于提高培
訓的有效性。
5.3條文講解:
施工企業對培訓效果的評價可分為培訓結束時即時評價及培訓者回到工作崗位后
評價兩種類別。施工企業可通過筆試、面試、實際操作等方式以及隨后的業績評價等
方法檢查培訓效果是否達到了培訓計劃所確定的培訓目標。
培訓的結果應形成相應的記錄。記錄的管理應符合本規范3.5.3條的規定,并作
為質量管理信息的一部分,為提高培訓有效性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