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4.1 一般規定
4.1.1 施工企業應明確質量管理體系的組織機構,配備相應質量管理人員,規定相應
的職責和權限并形成文件。
4.1.1 條文講解:
組織結構模式反映了一個組織系統中各子系統之間或各元素之間的指令關系。施工企業在進行質量管理體系組織結構設置時應遵循集權與分權的統一、專業分工與協作的統一、管理層次與管理跨度的統一、管理職責和權力的統一、運行效率與運行成本的統一等原則。常用的組織結構形式有直線式、職能式和矩陣式等。根據組織結構模式,施工企業繪制出本企業的組織機構圖,并按組織機構圖中所確定的部門及崗位,分層次配備質量管理人員,明確其職責和權限。
4.2 組織機構
4.2.1 施工企業應根據質量管理的需要,明確管理層次,設置相應的部門和崗位。
4.2.2 施工企業應在各管理層次中明確質量管理的組織協調部門或崗位,并規定其
職責和權限 。
4.2.1,4.2.2 條文講解:
管理層次就是在職權等級鏈上所設置的管理職位的級數,管理跨度是管理人員直
接指揮、監督其下屬的人數。在最低層操作人員一定的情況下,管理的跨度越大,管
理層次越少。反之,管理跨度越小,管理層次越多。
施工企業各層次質量管理組織協調部門或崗位的職責和權限要求見4.3.2條。《建
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要求“施工單位應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
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施工企業對上述崗位承擔的質量責任應在相關制度中
予以明確。
4.3 職責和權限
4.3.1 施工企業最高管理者在質量管理方面的職責和權限應包括:
1 組織制定質量方針和目標;
2 建立質量管理的組織機構;
3 培養和提高員工的質量意識;
4 建立施工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并確保其有效實施;
5 確定和配備質量管理所需的資源;
6 評價并改進質量管理體系
4.3.2 施工企業應規定各級專職質量管理部門和崗位的職責和權限,形成文件并傳遞
到各管理層次。
4.3.3 施工企業應規定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和崗位的質量管理職責和權限,形成文件并
傳遞到各管理層次。
4.3.4 施工企業應以文件的形式公布組織機構的變化和職責的調整,并對相關的文件
進行更改。
4.3.1~4.3.4 條文講解:
規范4.3.1 ~ 3.3分別對最高管理者、專職質量管理部門和崗位及相關職能部門
和崗位在質量管理方面的職責和權限要求施工企業應在相關制度中應予以規定。
規范4.3.4條則要求如果施工企業組織機構和職責出現調整,相關文件也應進行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