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p id="w3l2h"><ins id="w3l2h"></ins></samp>
    <menuitem id="w3l2h"><ins id="w3l2h"></ins></menuitem>

    <samp id="w3l2h"><ins id="w3l2h"></ins></samp>
    <tbody id="w3l2h"></tbody>

      <samp id="w3l2h"><ins id="w3l2h"></ins></samp>
      <progress id="w3l2h"><bdo id="w3l2h"></bdo></progress>

        <samp id="w3l2h"><ins id="w3l2h"><ruby id="w3l2h"></ruby></ins></samp>

          1. 學術園地

            與危險源有關的幾個基本概念及相互關系

            發布: 2006-11-13 00:00:00

             

            GB/T 28001—2001標準的貫徹 與實施,促進了我國很多組織安全生產技術和相應措施的落實,并收到良好的效果,但在標準實施過程中,仍較普遍存在對基本概念理解欠準確的現象。例如,有的組織對什么是危險源,什么是危險源特性尚不清楚,只是盲目地識別危險源和確定危險源特性,經常出現將事故充當危險源或根本不予確定危險源特性的現象。同時,對危險源、危險源特性、事件、事故、風險等幾個重要概念之間的關系難以區分,經常出現混淆不清的現象,影響了GBT 28001-2001標準的實施效果。為區分這幾個基本概念,筆者特作如下討論。

            一、危險源

                GBT 28001—2001標準將危險源”定義為:“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根據這個定義可以看出:

                1.由于危險源的存在,就存在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性,這是造成任何傷害的根源。由危險源造成的危害,可以是人員的傷害或疾病的發生、任何財產損失或工作環境的破壞等。

                在我國的傳統管理中,一般將“危險源”理解為“危險危害因素”,并對這些因素進行了分類。其中,按導致事故和職業危害直接原因所作的分類,已由GB/T 13816—1992((

            產過程中的危險和危害因素分類與代碼》國家標準作出了規定。在這個標準中,將危險和危

            害因素分為六類:①物理性危險危害因素;②化學性危險危害因素;③生物性危險危害因素;

            ④心理生理性危險危害因素;⑤行為性危險危害因素;⑥其他危險危害因素。

                2.根據以上定義和能量意外釋放理論,危險源可分為根源危險源和狀態危險源。

                (1)根源危險源    根源危險源在習慣上稱為第一類危險源。這類危險源是直接引起人員傷害、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根本原因,是能量、能量的載體或危險物質的存在,是發生事故的物理本質。這些能量的存在可以包括動能、勢能、熱能、電能、化學能、核能和機械能等。能量的載體可以是行駛的汽車、運轉的機床、高空存放的物體、高壓容器等。危險物質可以是易燃易爆物質、有毒有害物質、自燃性物質、腐蝕性物質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等。這類危險源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體,并決定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由于這類危險源是客觀存在的,也稱為固有型危險源。

                (2)狀態危險源

            狀態危險源在習慣上稱為第二類危險源。在正常情況下,客觀存在的能量、能量的載體以及危險物質受到約束條件的限制,處于受到約束或受控的狀態,所貯存的能量不能意外釋放,因此不會發生事故。一旦這些約束條件遭到破壞或失效,能量及危險物質則處于失控狀態,將導致事故的發生。這些可能導致能量或危險物質約束條件或限制措施破壞或失效的因素稱作第二類危險源。第二類危險源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因素:④人的不安全行為;②物的不安全狀態;⑧環境的不安全因素。例如,作業人員失誤、系統故障、環境惡化等。這些因素都可以造成第一類危險源能量的意外釋放,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等事故的發生。這類危險源是系統從安全狀態向危險狀態轉化的必要條件,是系統能量意外釋放的觸發原因。有時,也將第二類危險源稱為觸發型危險源。

            二、危險源特性

            GBT 28001—2001標準將危險源辨識”定義為:“識別危險源的存在并確定其特性的過程。”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對危險源的辨識應從兩個方面開展活動:第一是識別危險源的存在,第二是對已識別的危險源確定危險源特性,這是危險源辨識過程中必須予以落實的兩項活動。識別和確定危險源的存在是防止出現事故的根本,而確定危險源特性則是進一步理解和分析危險源,將危險源的特征予以表述。只有明確了危險源特性,才能針對這些特征制定必要的約束條件,對已存在的危險源實施控制,從而防止事故的發生。

                GBT 28001—2001標準對危險源特性”沒有給出定義,要想準確理解這一概念,必須首先從“特性”的定義開始剖析。GB/T19000-2000標準將“特性”定義為:“可以區分

            的特征。”

                根據這個定義,可將危險源特性”的內涵作如下剖析:

                1危險源特性就是已識別和確定的危險源的特征。不同的危險源具有不同的特征,同一危險源在不同狀態下也可以具有不同的特征。在危險源辨識過程中,要識別危險源的存在,確定并區分第一類危險源和第二類危險源的不同特征。危險源特性往往決定了可能發生的事故及嚴重程度。準確識別危險源特性,并確定危險源特性與可能造成事故的關系,進而針對危險源特性制定約束條件和控制措施,才能達到對危險源實施有效控制的目的。因此,在對危險源實施控制的過程中,確定危險源特性起到承上啟下十分關鍵的作用。

            2危險源特性應具備特性”的所有特征,因此危險源特性應存在固有特性和賦予特性。例如,由于第一類危險源是能量、能量的載體或危險物質的存在,這些危險源的特性是固有的,是不以人的意識為轉移的,如lOm高度作業人員或物體所具備的勢能,每分鐘200轉運作的機床上固定的加工零件所具備的動能,時速80km行駛的汽車所具備的動能,10MPa壓力容器所具備的機械能等,都屬固有特性的范圍。

            在第二類危險源特性中,對危險源的控制與約束條件同樣存在固有特性,如對易燃易爆液體等危險物質約束條件中的“閃點”、蒸發溫度和約束壓力等都屬固有特性。第二類危險源同時存在賦予特性,如為確保操作安全而制定的安全操作規程,是對安全操作的約束條件或控制措施。對同樣的操作崗位,有的組織可以規定這樣操作能夠確保安全,有的組織也可以規定那樣操作能夠確保安全,有的組織對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可能不完善或存在漏洞,還有的組織甚至根本沒有制定安全操作規程。這就存在不安全的因素。例如,由于安全操作規程制定不合理,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這些因素應屬第二類危險源,而不安全的項目及操作內容等則屬第二類危險源特性。不同組織對相同的過程或活動,對安全操作規程的不完善程度和內容等也各有不同,這是人為的,屬危險源的賦予特性。而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程度,又隨不同的操作人員、不同的時問和途徑等有所不同,這也是人為的,也屬危險源的賦予特性。

                3.危險源特性可以是定量的,也可以是定性的描述。對第一類危險源特性,由于是能量、能量載體或危險物質的客觀存在,對其特性的描述往往是定量的,如汽車的速度、機床的轉速、作業的高度、石油貯罐的噸位等。這些定量的特性,表征能量的等級及決定產生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對第二類危險源特性,除存在定量的表述危險源的特征之外,還存在某些定性表述的特性。例如,人員高空施工作業活動中的第二類危險源,可以包括安全設施失效。那么,安全設施失效這一特性的具體表述,則可以是安全帶破損或安全帶有部分裂紋。針對高壓鍋爐管道送汽活動,第二類危險源可以包括高壓送汽閥門失效,這一危險源的特性只能以閥門泄漏表述其特征。對車床操作的旋轉體活動,對違章操作這一第二類危險源,其危險源特性的表述可以是未按工藝規范的某項規定操作,致使緊固件松動等。對于這些危險源特性,很難用定量數據予以描述,只能定性說明。這些實例都屬定性的危險源特性。

            4.第一類危險源得到識別,并明確了能量、能量的載體或危險物質的存在,進而應確定第一類危險源特性,這就明確提出了第一類危險源可以區分的特征。在這種情況下,組織可以針對第一類危險源特性,進一步識別對第一類危險源需要控制的約束條件,這就為第二類危險源的識別,為第二類危險源特性的確定提供了依據,從而確定第二類危險源特性,并對第二類危險源特性實施控制。

            三、事件、事故與風險

                1.事件

            GBT 28001—2001標準將事件”定義為:“導致或可能導致事故的情況。”

            根據這個定義,事件應是已發生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情況。事件是指活動或過程的結果,是一種現象或狀態。事件發生后,是否發生事故尚不能確定。

                事件可以是已經造成事故的事件,如行駛的汽車發生撞車,其結果是人員受傷、車輛損壞;IOMPa壓力的高壓鍋爐送汽管道閥門失效,造成310℃高溫和高壓蒸汽泄漏,其結果是燙傷工作人員。這些都是已發生的事件,是已經造成事故的實例。

            事件的發生,也可以沒有造成傷害或損失,即“未遂過失”。因此,事件應包含未遂過失的含義。例如,30m高空的物體意外墜落地面是一種事件,但既沒有擊傷人員,也沒有造成物體損壞。又如,高速旋轉的車床緊固件意外飛出是一種事件,但未擊傷人員或設備,也未造成其他損失。這些事件,都屬未遂過失的范圍。

            因此,對事件而言,包括未造成傷害或損失的事件,也包括導致事故發生的事件。

                2.事故

                GBT 28001—2001標準將事故”定義為:“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失或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根據這個定義可以看出:

            (1)事故的發生必然是危險源存在的結果。這是客觀存在的第一類危險源,由于約束條件失控(第二類危險源)所出現的事件,并造成的人員傷害、死亡或任何損失的結果。第一類危險源的存在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而第二類危險源的失控,是導致第一類危險源發生事故的必要條件。例如,高壓鍋爐應為能量(機械能)的載體,是第一類危險源,已識別和確定的危險源特性,可以是工作壓力為IOMPa。鍋爐爐體因失修而造成嚴重腐蝕,應為第二類危險源。當鍋爐爐體因腐蝕所承受的工作壓力小于10MPa(第二類危險源特性),可能出現的事件是鍋爐爆炸。鍋爐爆炸這一事件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廠房或設備的損壞,屬鍋爐爆炸所造成的事故。

            (2)任何事故的發生,都是第一類危險源和第二類危險源共同作用的結果,缺少其中任何一種都不會發生事故。前例中,正常運作的高壓鍋爐是能量的載體,客觀上存在由高壓而產生的機械能,這是第一類危險源的存在。只有在鍋爐爐體失修、嚴重腐蝕這種第二類危險源存在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發生高壓鍋爐爆炸等事故。因此,按能量意外釋放理論,上述事故應屬高壓鍋爐貯存的機械能在鍋爐爐體失修腐蝕,使能量釋放的約束條件遭到破壞的情況下,所發生的能量意外釋放的事故。

                又如,高速行駛的汽車撞傷行人這一事故。其中,汽車高速行駛具備一定的動能,是第一類危險源,也是撞傷行人的物理本質。但是,必須在第二類危險源(如酒后駕車)作用的情況下,才能將行人撞傷。由于酒后駕車這一人的不安全行為,而造成行駛車輛失控這樣物的不安全狀態的存在,才發生了撞傷行人的事故。第二類危險源的存在,是汽車撞人的必要條件。按照事故發生的軌跡交叉理論,在汽車撞傷行人的事故中,是駕駛員的酒后駕車(第二類危險源)這種人的不安全行為與高速行駛的汽車(第一類危險源)失控這種物的不安全狀態,在同一時間和同一空間意外交叉所造成的結果。如果駕駛員酒后駕車這種人的不安全行為已經存在,但僥幸車輛尚未失控,則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沒有在同一時間和同一空間交叉,就不會發生事故。在這種情況下,第一類危險源(行駛的汽車所具備的動能)和第二類危險源(駕駛員酒后駕車)已經同時存在。雖然人的不安全行為已經發生,但由

            于尚未出現物的不安全狀態,則未發生事故。雖然沒有發生事故,但發生事故的條件(第一類危險源和第二類危險源)已經具備,實際上存在發生事故的隱患。因此,應將危險源與事故的隱患加以區分。

                (3)事故的發生是一種意外情況,是人們主觀意識上不愿看到的結果。這種意外情況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隨機性。例如,存在同樣的危險源,在某些情況下可能發生事故,在另外一些情況下可能不會發生事故。同樣類型的事故,在不同的場所和不同的過程或活動中,也會造成不同程度的后果。例如,酒后駕車屬第二類危險源的存在,其結果可能多數已發生了交通事故,但也有僥幸者尚未發生交通事故。這是事故的偶然性所造成的結果。

                (4)事故的發生雖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也具有一定的規律性和必然性。由于危險源的存在和重復出現,導致事故的發生是事物發展的必然結果。前例中,酒后駕車者未造成事故純屬偶然事件,是僥幸的結果。如果酒后駕車這一危險源反復存在,按事物的發展規律和趨勢,出現事故,甚至造成人員傷亡的嚴重后果,則屬必然的結果。

                (5)事故的發生必然具有破壞性的特點。這種破壞性可以是死亡、疾病、傷害或其他損失。其中,疾病主要是指職業病或與職業工作有關的其他病癥。這里所指的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相應的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傷害的損失可以是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觸電、火災、高空墜落、坍塌、火藥爆炸、化學爆炸等傷害,以及這些傷害所造成的損失。

                (6)為便于對事故的管理,我國已發布GB 6441—1986《企業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將事故劃分為20種類型,包括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灼燙、火災、高空墜落、冒頂片邦、透水、放炮、瓦斯爆炸、中毒和窒息等。

                3.風險

                GBFF 28001—2001標準將風險”定義為:“某一特定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組合。”根據這個定義,可以看出以下幾層含義:

                (1)風險是某種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以及這種危險情況發生后所造成傷害或財產損失等后果共同作用的結果。其中,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通常可以用這種危險情況發生的概率加以描述。

                (2)風險的存在,必須是以某種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和產生后果的危害共同存在為前提。如果上述兩種要素中任何一項過高,都會使這一危險情況存在的風險加大。如果缺少以上兩種要素中的任何一種,這種危險情況就不存在風險。如果某種危險情況存在著發生的可能性,但不存在這種危險情況發生后造成任何損害的后果,這種危險情況就不存在風險。

                (3)對危險情況可以理解為會造成潛在的傷害或潛在的任何損失。這種危險情況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可能導致人員傷害或發生疾病、環境破壞或財產損失等,但也存在不造成事故的可能性。四、危險源、危險源特性、事件、事故及風險相互關系的案例

                為進一步說明和理解危險源、危險源特性、事件、事故及風險的概念和相互之間的關系,現舉例說明,如表一。

             

            表一    危險源、危險源特性、事件、事故、風險的關系

             

             

                危險源

             

             

             

                風險

             

             

             

                場所

                設施

             

                活動

             

             

             

            U

             

            能量、能量的載

            體、危險物質的

             

            存在及可能失

            控的約束條件

                危險源

            ? 天天色